秩序

道德通常指的是个人或社群持有的关于正确与错误、好与坏的信仰和准则。这些信仰和准则通常来源于宗教、文化、家庭、经验等。道德观念不仅是关于行为的判断,它还为我们提供了一套行为准则和价值导向,帮助我们在复杂的生活情境中做出决策。这种决策过程往往基于我们所认为的正确价值观,这种普遍的“正确性”是一种秩序(order)的产物。这种秩序部分依赖于一些基本的理性直觉,比如公平和正当性;另一些则依赖未必理性的道德力量,比如特定的信念和信仰。道德的这种“正确性”在社会层面上具有一种普及和共识的特性。这意味着,一个人在声称自己的观点或行为是“正确”的时候,往往需要或期望得到社群的认同。这种认同感建立在一个基本前提上,即该观点或行为与社群的普遍价值观和信仰相契合。换句话说,道德确保某种价值观具有普及性,从而能在“正确”或“善”的名义下被广泛接受和传播。

在构建的认知框架中,我们可以用新的价值概念来重塑对道德的理解。群体的价值体系决定了他们如何看待世界,进而影响该群体的道德判断。推动价值和道德改变的因素——无论是社会经济条件、技术进步、文化交流、教育还是政治法律变革——首先对价值体系产生影响,然后再间接地对道德观念产生影响。当一个社会的基本价值体系发生变化时,这些变化将影响到道德规范、期望和判断。群体的价值体系其实是由其中的个体共同构建和塑造的。对于个体来说,价值与道德之间的紧密联系可以理解为价值与实际的或潜在的体验存在的某种关系。这种体验,即“实现价值”或“洞察价值”的体验,可以成为道德的起点。每个个体在其生活中都会通过某种形式的价值体验,并将其内化为自己的道德信仰。

以“幸福”为例,如果一个人从未真正体验到什么是幸福,或者在其文化和社会背景中,幸福并未被视为一种核心价值,那么这个人可能难以理解为什么人们努力追求幸福。他们可能会质疑为什么幸福被视为人生的核心目标。反之,那些深刻体验过幸福的人,更容易将幸福视为一个至高无上的价值,并将其纳入自己的道德观中。

通过价值体验,我们不仅能理解事物或关系的存在意义,还能为其赋予积极或消极的评价,从而影响我们的道德观。对个人来说,评价某事物或关系是“好”还是“坏”与其对个体福祉(well-being)的影响有关。简而言之,这意味着该事物或关系是否有助于或妨碍了其深层次的福祉。所以,在做出如“对”与“错”或“善”与“恶”的道德判断时,我们实际上是基于价值体验及其后的认知反思。

这种道德判断在很大程度上是对价值,特别是与测量有关的实现价值或者洞察价值,作出的一种排序(ordering)。排序这一概念强调了一个按照顺序递进的逻辑结构,例如:1(好)、2(一般)、3(坏)。在某种情况下,这种结构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清晰、线性的决策路径。然而,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常常面临着多元化的选择,这使得排序变得相对困难。例如,当我们需要在「2(一般),2(一般)」和「3(坏),1(好)」这两组序列中进行选择时,我们很难简单地决定哪一个组合更为优越。

这种多元化的选择困境揭示了一个事实:当我们面对涉及多个维度的复杂价值体验时,简单的排序逻辑可能不再适用刻画价值体验的感受。这是因为一个变化可能同时带来多维度的影响和转变,这些影响和转变往往彼此交织、相互影响。简单地依赖一个线性的、有序的排序来描述一系列复杂的体验是不够准确的。这也是很多时候,道德判断不再仅仅依赖理性,而更多地倾向于某种已有的准则、信念或传统。

事实上,人们的道德判断通常首先基于直觉和经验,然后再用逻辑和理由来为它们辩护。这些直觉背后所反映的是数千年的进化历程。例如,我们对于背叛的谴责、对欺骗者的惩罚以及对合作的重视等,很可能是因为这些道德观念赋予了我们的祖先某种生存和繁衍的优势。这些深根固柢的信仰或传统,为我们在处理复杂道德问题时提供了便捷的参考。这套道德标准在历史的长河中得到了反复的验证和修正,使其能够较为有效地处理现代生活中的复杂情境。这并不意味着这些信仰或习俗始终都是最好的选择。它们之所以得以持续,可能不仅仅是因为它们具有某种适应性或优越性,而更可能是因为它们并没有导致灾难性的后果。

很多时候,某些我们所坚信的道德观念很可能只是一种错觉。以裹小脚为例,在古代中国,它被视为美的标准。但当这一传统习俗进入现代社会,人们开始反思其对女性健康和权利的负面影响,从而认识到某些传统的局限性和潜在的危害。事实上,现代文明的一大任务是利用文化机制来识别并修正可能导致误判的道德准则(principle)、观念(concept)和信仰(belief)等。

道德力量

如果我们将某些深入人心的道德准则、观念和信仰视为“道德力量”,那么对此的核心理解应是:这种力量在许多情况下弥合了事实与我们所体验的实现价值之间的空隙。如果我们延续之前对实现价值的比喻,想象多元的实现价值是一幅色彩斑斓、复杂细致的马赛克画。每一块小砖块代表一个特定维度的实现价值。道德力量则好似一束灯光,用高光照亮某些砖块,同时使其他砖块变暗或隐藏。那些被照亮的内容就好像被赋予正面的重要性,而那些暗淡的部分则被视为负面的,需要被抵制或禁止。因此,道德力量这束灯光不仅仅是为价值赋予“善”或“恶”的标签,它更像是一个过滤器,高亮某些价值,减淡或遮挡其他的。

这种道德力量不仅仅确认了价值体验,更多地是为他人提供评估这些体验的立场。当我们说“残忍是错误的”,我们并不仅仅是在描述自己的个人喜好或偏见,而是在提出一个具有普遍性的道德断言。这意味着,当我们真正地信仰某一主张时,我们坚信有充分的理由接受它,并期望他人在相似情境下也持有相同的信仰。

这种对道德力量的坚持往往与我们对自身的认知有关。我们相信自己对价值的体验是正确的、能够进行理性判断的,不会轻易地受到偏见、混淆或自我欺骗的影响。这种自我认知不仅使我们坚定自己的信仰,还让我们相信在类似情境下的其他人也应该有相同的看法。但是,当我们进一步剖析信仰的形成机制时,我们会发现,信仰的形成并不总是基于严格的客观事实和理性思考。实际上,很多时候,我们的信仰更多地是基于情感、社交关系和社会环境。例如,一个人可能会因为他的家庭、社区或文化背景而坚信某一观点,而这种信仰与其说是基于客观的事实和理性分析,不如说是基于他的个人的价值体验和情感联系。以宗教为例,很多人对自己的宗教信仰深信不疑,并认为其是绝对真实的。但这种信仰很大程度上是基于他们的家庭、社区和文化背景。也就是说,道德力量的光束是动态的;它的方向、焦点和亮度都可能随着时间、地点和文化环境的变化而改变。

这种情感和社交因素介入的价值体验使得我们的信仰经常受到各种非理性因素的影响,如一厢情愿的期望、自私的偏见、群体的忠诚等。而且,在特定的社会和文化背景下形成的信仰常常是基于某种已有的思想框架或意识形态。个体很难公正、客观地评估自己的信仰,更不容易在必要时对其进行调整或修正。不过,当更多的个体活动导致社会、文化、科技和政治背景的变迁,这种变迁可能会促使道德力量这束光转向被遮掩的地方,使之前被忽视的价值维度进入大众的视野。当这些之前隐藏的价值被照亮,它们可能会成为社会讨论的焦点,并影响个体的道德判断和行为。

在许多历史时期和文化中,某些群体(如妇女、宗教异议者)的权利和地位被忽视或压制。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观念和道德焦点转变,这些群体的权利和价值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和认同。比如,文艺复兴时期,学者开始探索自然规律,寻求与上帝和自然秩序相协调的道德原则。在这其中,伽利略和牛顿的工作不仅仅是对物理现象的描述,也涉及到对宇宙的道德和哲学意义的探索。这些发展促进了人们开始更加关注人类在自然中的地位和角色,强调了人的价值和尊严,个体的自由和自主。这与中世纪时期的以宗教为中心的道德观念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道德的普遍性与身份迷茫者

不同的社会群体基于他们的历史背景、经济地位和文化继承,往往会有不同的利益和目标。这些不同的利益和目标不可避免地会引导他们对某些价值的体验和解读产生分歧。这种基于价值的分歧,随着时间和情境的发展,可以进一步深化,最终转化为深刻的道德观念上的冲突。

例如,那些从宗教和习俗中汲取世界观的人群,往往相信存在某种绝对的“道德真理”。他们信奉的宗教和习俗可能会强调某个“完全善”的存在,如上帝或其他至高神灵,并将这种超自然的概念整合到他们的现实理解中。某些深奥的宗教或历史体验,如洞悉宇宙的创造者对正确与错误的看法或察觉历史“发展”的模式,可能会鼓励这些信仰者在公共领域努力推广他们的观点。他们可能将道德问题视为是否忠实于这种“完全善”的指引。相对地,较为世俗和自由的人群,可能不太看重这种绝对的道德真理。缺乏这种绝对信仰的人们,可能更倾向于从进化生物学和社会文化的角度来解释“善”和“恶”。他们可能认为,这些道德概念是进化压力和文化创造的产物,而非某种绝对存在的真理。因此,这些世俗的务实主义者可能更加重视知识的开放性、相对性,并倾向于维护他们的知识标准和政治自由。

这也说明,尽管道德力量具有某种普遍性,它们的具体表现形式却并不是固定不变的。相反,道德力量往往是由具体的价值体验者——即我们每个人——所塑造的,并深受其背景、历史、文化和个人体验的影响。因此,当一个社区或社会中的众多个体在某一议题上的价值体验发生分歧时,这种分歧可能会被放大,并在更广泛的意识形态领域中体现出来。这就是为什么同一个道德问题在不同的文化或社会背景下,可能会有完全不同的解读和应对方式

个体与群体的矛盾是阻碍多数道德普适性的主要来源。个体的自主性和追求可能会与整个社会或群体的更广泛价值观和目标产生摩擦。这种摩擦反映出我们对待自己与他人的权益和需要的不同方式。在一方面,为了保证社会的和谐和秩序,比如集体福祉最大化的目标,必须确保每个人的行为不会损害到他人或公共的利益。而在另一方面,每个人都有其独特的需要、欲望和价值观,这可能使他们与其他人产生冲突。如果一个社会在追求集体道德时忽视了个体的权益和多样性,那么这可能会导致狭隘的思维和刻板的判断。过于严格或狭隘的道德框架可能会压抑个体和文化的多样性,导致不公和歧视。

道德的这种价值体验定义也决定了它必然与体验出现的时间、地点和身份密切相关。为此,心理学家和社会学家识别出了多种道德基础,例如关心与伤害、公平与欺骗、群体忠诚与背叛、对权威的尊敬与挑战、以及纯洁与堕落的观念。尽管这些基础在全球范围内普遍存在,但其在不同的文化和社区中的优先级和解读可能存在差异。

由于身份迷惘者处于多种道德准则的交叉点,其他人可能觉得很难预测他们的行为,因此对他们的可靠性持怀疑态度。因为,拥有两或多种道德准则的人总是容易陷入这种尴尬的境地:他们也不太值得信任——信任是衡量一个人在多大程度上可以被依赖来维护他人福祉的指标。

正如一幅由不同色块组成的马赛克画,当每块小瓷片都受到来自不同道德光源的照射时,整体图像可能会显得混乱而不协调。这些多重的、有时是相互冲突的道德光线,使得个人很难确定瓷片上的颜色。这种扭曲的价值体验,让体验者很难判断他们真实的自我价值。

我们可以想象当一个人有两种或多种道德身份,那么的观念中就会形成许多无序的认知盲区。现有的道德准则或信仰可能无法弥合了事实与身份迷茫者所体验的价值之间的空隙;或者说,道德准则或信仰无法涵盖或解释事实与所体验的价值之间的矛盾。

但是,多元本身并不等于无序。例如,生态系统中存在着多种多样的生物,它们之间通过食物链和其他相互作用关系形成一个有序的系统。现有的社会结构似乎在某种层面上借鉴了生态学的这一观念。它似乎构建了一种“多重秩序“(the order of orders )来处理多元文化和秩序的冲突——即分别建立整体和局部的相对独立的道德体系。在这个结构里,社会首先明确一些普遍性的、被大多数人接受的目标和价值体验,这些目标和价值体验可以视为社会的“主成分”或核心价值观。而在更为具体和局部的层面上,社会则依赖各种群体之间的对话和交流,以识别和协调各种多元价值观。这可能涉及对特定的文化和政治环境进行深入的了解,并通过经过深思熟虑的沟通和妥协来达到共识。

鉴于身份迷茫者经常面临多种道德信仰和价值观念的碰撞,他们很难通过现有的、普遍的道德准则在复杂和矛盾的价值体验中进行导航,因此,形成某种局部的道德力量可能更符合他们的利益。对于身份迷茫者来说,一种理想的道德力量可能具有下述的特点:它是局部的,所以它的存在不直接影响整体的道德信仰;它能发觉道德边界上的模糊的地段,并能在局部形成某种一致的价值体验,从而形成某种局部的道德准则;它独立于整体的道德力量而存在,因此局部价值体验不会受到整体道德信仰的判定。

我们可以这样设想。在实现价值的马赛克画上,马赛克的边界和多个色块交叉的模糊地段都无法被现有的道德力量光束所如实反映。在边界上,光束难以抵达,需要局部补光;在模糊地段,细微的光束变化就会影响颜色或图案的显现,需要有局部特定光源。这些局部的光源与整体光源并不同源。

这种局部的道德力量,它的存在意义是展现多重身份在道德矛盾中的特点,从而在“善”与“恶”中间的灰色地带寻找新的判断标准。我们可以设想,这些灰色地带是不稳定的,细微的改变身份的约束都可能会造成道德答案的改变。在这些灰色地带,局部的道德力量帮助群体或个人进行有某种观念的推广,从而吸引更多的联结。